发布时间:2024-12-30 01:35:25 来源: sp20241230
【析理论道】
作者:米莉(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伴随《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数字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和重要推动力,正全面融入乡村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在引发传统治理方式深层变革的同时,也大幅度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不断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其中,治理理念的人文温度、治理主体的包容广度、治理领域的全息效度,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
治理理念的人文温度
我国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现代化,也是坚定不移提高人民福祉、推进共同富裕实践的现代化。这要求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关注治理理念的人文温度。
客观而言,受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目前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在总体上呈现东部发展较快、中部次之、东北和西部相对滞后,且城乡发展要素资源配置差异较大的局面。与此同时,由于在资金配备、数字素养、数字技能、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差异,乡村小农户、老年农户与农业企业、大型农场之间存在着因数字使用不均衡引发的“数字劣势”和“数字鸿沟”等现象,如果不加以正向干预,可能会出现这些群体被逐渐边缘化的倾向。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重视和强化数字技术在乡村生产生活中的整体性建设,既要注重推动区域之间在数字技术、资源、人才上的相互协作与交流,也要注重运用数字技术建立起城乡之间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的健康机制,保障村民在参与各种市场要素交换时的基本权益,从而推动区域协调和城乡融合发展。另一方面,清晰认识并深切关注基层群众的内在需求,在引入数字技术治理手段时,不宜采用刚性的行政力量强制推行,防止出现“表面数字化”和“只见数字不见人”的信息形式主义弊端,而要在充分尊重乡村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以及生产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关注数字技术推广使用时的地方适应性,以及村民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村民数字素养、数字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消除因知识、能力、年龄等差异所导致的“数字排斥”“数字歧视”和“数字遗民”现象,形成真正契合并满足村民发展需求的数字治理格局,激活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保证所有群体真正共享数字红利。
治理主体的包容广度
我国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治理形态从物理空间不断向数字空间拓展转型的治理现代化,也是实现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关注治理主体的包容广度。
一方面,城镇化快速推进导致的人口大规模流动,使得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口的“空心化”和互动的“脱域化”相伴相随,正在成为乡村治理面对的典型场景。数字技术作为乡村治理从物理空间延伸到数字空间的手段,有助于突破现实的时空阻隔,使得那些身体不在场的村民依旧能够实现数字空间里的在场和参与,及时了解与乡村有关的资讯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有效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从而真正拓展村民自治的广度和深度,优化乡村权力体系和治理模式。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运用还有助于以更加便利和亲民的方式构建出虚拟的熟人社会,通过彼此间积极的跨时空互动不断强化身处不同地域村民的情感连接,维系传统的自组织结构,进而巩固村庄的共同体意识,构建全体村民有效参与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