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工作已驶入快车道

发布时间:2024-12-16 04:26:35 来源: sp20241216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十周年。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持续拓展,形成“4+10”的格局。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正在抓紧推进。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正在彰显积极作用。

  自确立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怎样的成效?还存在哪些阻碍因素?为何要针对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新京报记者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谈 优势

  以磋商等非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前端治理

  新京报: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作为一项新的检察职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正青春”的检察制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持续不断“答新题”“解难题”,走出了一条令人瞩目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之路”。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说明。目前,法定办案领域已从最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持续扩展到“4+10”。

  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推开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余万件。最高检先后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守护海洋”“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和“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聚焦解决人民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

  检察公益诉讼充分用好诉前程序的制度优势,以磋商或者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前端治理。注重发挥协同共治的制度优势,针对跨地区、跨部门职责不清以及不同制度机制功能缺乏联通等,充分发挥协同多元主体综合治理,激活补漏、兜底作用。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注重通过类案监督发现治理短板漏洞,推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区域治理制度机制,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谈 阻碍

  案件质效、机制建设、专业能力等有待改善

  新京报:目前还存在哪些阻碍检察公益诉讼落地见效的因素?

  张雪樵: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新要求、新期待相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案件质效、机制建设、专业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改善的问题。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要更加注重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衡量案件质效的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领域办案需进一步深耕细作,更加注重解决深层次治理问题,啃“硬骨头”,更加关注新业态公益受损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公益保护新需求。

  办案规范化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宏观趋势研判、类案分析指导、案件交办督办等方面工作机制需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仍需不断实化细化,一些协作机制没有真正转化为实际治理效能,与行政机关在公益保护新领域协作配合还有很大潜力和空间。

  队伍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与做好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深度融合、良性互动仍需进一步推进。

  谈 意义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主要解决五项问题

  新京报: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当前已有多部单行法明确了多个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何还要单独制定一部专门法?

  张雪樵:当前,多部单行法中已写入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但这些条款多为授权性、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调整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和请求权基础等原则性问题,仍缺乏相应程序性规定,也无法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特点规律。单独制定专门法有利于科学、统筹地确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利于对制度作出统一、完整、系统化的安排。

  通过立法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根本性、系统性法律保障和规范,是推动制度完成“探索、拓展、完善”三步走,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为例,在271件议案中,建议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有17件,占全部议案的6.3%;699名代表对此提出议案,占全体代表的23.5%,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呼声。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检察公益诉讼已经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诉讼程序的鲜明特征。法律供给不足、制度体系化、协调性不足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制约了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和制度价值充分发挥。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京报:专门法将解决哪些问题?目前立法进展如何?存在哪些立法难题有待解决?

  张雪樵: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将主要解决以下五项问题,包括明确符合公益诉讼特点规律的制度规则。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有助于科学厘清公益与私益的关系,明确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的特殊规则,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职权边界、诉讼原则、起诉条件等。

  构建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优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适格主体起诉顺位,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则。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规则,确立检察管辖与审判管辖衔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和保障措施。明确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健全与调查强度相匹配的举证责任规则。

  完善检察公益诉讼配套保障机制。如健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适应公益修复的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鉴定费承担方式等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配合立法机关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取得显著进展。2023年9月,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同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作为牵头单位已正式启动立法项目;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立法工作已驶入快车道。

  但立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难题,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一部新制定法,涉及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配置,涉及诸多利益关系、多方利益主体,需充分与现有法律协调对接。这些都要求针对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调查权配置以及相关程序设计等方面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凝聚共识,从而为形成高质量立法夯实基础。

  新领域不断拓展的过程中,我们在积极稳妥原则指导下,始终将高质效办理案件作为重中之重。牢记制度初衷,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或者重大侵害危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现有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失灵或者存在短板、没有其他适格的主体发挥作用的国家治理难题,精准把握拓展探索的必要性与边界。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