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融合履职维护数字领域安全

发布时间:2024-12-15 23:38:35 来源: sp20241215

当前,各类数字化技术纷纷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更加严峻的风险挑战。与传统犯罪相比,利用数字化技术实施的犯罪具有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特征,给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权保障带来新的威胁。2024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第二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发言中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网络安全、数字安全等犯罪,切实维护数字领域安全。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推动共建数字安全保护“大格局”,是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促进数据利用与维护数据安全立法宗旨理念,驱动数据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应有之义。

纵深推动内部协同履职,铸牢数字化产业安全链

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基石,驱动数字技术运作的引擎,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能,已然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践之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知识产权进行非法侵入、破坏或篡改、侵害等严重损害个人隐私、商业利益或国家安全的行为屡见不鲜。确保挖掘数据经济价值与保护数据安全并行不悖,需要检察机关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利剑作用,促进提升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网络数据流动犯罪链条长、层级多、隐蔽性强、波及范围广,需建立数据“收集—存储—处理—使用—销毁”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机制,织密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的刑事法网。

依托行刑双向衔接平台,主动摸排数据类犯罪案件线索。有关涉数据类犯罪集中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此类犯罪大多属于行政犯。加强“两法衔接”,做到定期沟通联络、信息全面共享、线索及时移送,有助于构建行刑二元格局的规制体系,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确保惩治数据犯罪及时有效、规范有序。

探索公益诉讼检察协同保护,加强数字化时代侵权预防治理。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领域违法犯罪数据流动具有侵犯众多不特定被害人的高度可能性,可能直接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对此,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实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数据保护新期待,推动形成完备的数据保护体系。

促进检察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破解数据类案件办理难题。针对利用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精准数据画像以及AI换脸技术实施精准诈骗,应加强数据算法和三维测量、三维成像等技术鉴定手段应用,提升对深度伪造声像材料的识别能力,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

强化外部支持协作配合,凝聚数字社会治理合力

随着数字化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数字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内容范式、基层实践应运而生。数字社会治理的实质内核是以“数字化”作为技术手段,改革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流程,依赖于多元主体共同提供更具普惠性、包容性、精准化的数字服务,及时回应公众需求、化解基层矛盾、保护数据安全,增进数字时代公众的社会福祉。

促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动双向赋能。网络安全法对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紧密联系的数据作出了严格的管理限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采用范围列举及授权认定的方法,授予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行业部门结合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检察机关应同上述行政部门适时沟通,掌握实时动态,更新数据保护目录,明确数据分级分类的原则、框架、方法、流程,以高质效履职促进实现数据科学合理保护。

推动司法机关合作共商研判。数字时代数据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网络与信息犯罪多发于虚拟空间,其客观实行行为、危害结果、罪责要素等构成要件特点有别于普通犯罪,这将导致在定罪量刑层面容易引发争议。检法两院要围绕争议焦点、实践难点开展研讨,贡献司法智慧,在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同轴运转,同向发力,切断数据犯罪链条,阻却聚合叠加效应、规范数字技术手段,形成监督、配合、理解、支持并重的格局。

借助专家“外脑”辅助办案。一方面,健全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工作机制。专业性强的数据类案件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可由省级检察院牵头建立专业种类齐全的数据案件办理专家库,从知识学历与实践经验两方面明确专家辅助人选任标准,明确任期。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检校合作机制。通过前沿理论与办案实践双轮驱动,深入洞察与细致剖析数据犯罪的组织架构、行为模式,充分挖掘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深挖彻查犯罪,确保打深打透,阻遏该类犯罪从传统产业领域进一步向网络直播等新业态蔓延。

全面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数据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要素,是促进数字检察战略全面实施的有力抓手,是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核心动能。要激活数据潜能,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辅助司法办案,依托大数据拓宽法律监督线索,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数字检察与生俱来的内在融合功能,表现出强大的智能生产力,集中体现了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本质要求,将“四大检察”有机耦合为一体。锚定“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发挥内在的融合性、系统性与主动性效能,有助于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实现由个案智慧到类案经验,由一域点破到全域开花的转变。

消除数据共享断点,持续深化内外融合。推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有效整合数据资源,优化数据资源配置。一方面,加强数据取证、电子证据调阅等方面合作,运用数字化技术提升执法司法协作效能,实现数据调用的快速性、便捷性、时效性;另一方面,缩小数字信息差距,弥合数字鸿沟。

实现数据多重场景复用,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创新数字检察职能,涵摄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证券资本市场风险防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新领域,推动各行业、各类型数据的相互对比、碰撞、渗透,串联关联数据,扩展数据融合维度,形成“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应用场景”三位一体的数字检察机制链,创造新的价值增量。

注重数字检察人才培养,促进数据模型迭代升级。以“人才是第一资源”为价值导向,努力锻造专业化、创新型、实务型数字检察人才,提高数字化应用能力,推动传统的数据监督模型向大语言监督模型的转型升级,从而实现以数据为纽带的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价值链联动,让新时代数字检察履职模式在“数据+算力+算法”构筑的数字世界中熠熠生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