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8:59:24 来源: sp20241230
深蓝无垠,向海图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海洋经济质与量齐头并进,一批世界级大港屹立东方,我国企业引领世界港口、造船、航运、外贸第一方阵。
“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关于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
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海事法院在中国的沿海沿江城市陆续设立,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广州……40年过去,形成包括11个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令世界瞩目。
岁月如梭。回望发展之路,从筚路蓝缕到风华正茂,中国海事审判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办案精品化、制度创新化、视野国际化,在服务保障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史册上,书写了波澜壮阔的篇章。
向海而立——秉持精品意识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海事案件
航海连通洲陆。对于沿海国家来说,经济增长与海洋活动息息相关。
40年前,改革开放的浪潮,卷起了海运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高涨,也带来了与日俱增的海事海商纠纷。在法律适用复杂、案件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等诸多挑战面前,刚刚步入正轨的人民法院,如何应对?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依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准设立11个海事法院,逐渐形成了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今,中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秉承精品意识,公平公正审结了50余万起案件,努力完成好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翻开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海事审判史,依法公正解决涉海及通海可航水域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展现的精品案件俯拾皆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某中国货主企业与外国航运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确立了托运人行使法律规定的“中途停运权”时,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的法律规则,合理平衡承托双方利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后期海商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某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为外国判例法的查明与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也体现了海事司法对推动船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的重要作用。
厦门海事法院在某豆业公司提起的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依法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性,为海运实务操作提供指引,保障了交易安全和资金融通。案例被英国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出版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收录。
哈皮那等6家外国公司分别与中国造船企业签订6艘船舶的建造合同。因产生履约纠纷,哈皮那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造船企业交付建造的“世某”轮,并依据合同约定在伦敦提起仲裁。其他外国公司亦就另外4艘船舶在英国分别提起仲裁和诉讼。后在武汉海事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重建信任并继续履行造船合同,其他4艘船舶也参照本案模式达成和解,外方撤销了所有在英国的仲裁和诉讼。
韩国籍“三湖蓝宝石”轮案、马耳他籍“海洋”轮案、越南籍“阳光”轮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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