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调取患者病历,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27 20:32:18 来源: sp20241127

  人们去医院看病、住院治疗,都会留有一份病历资料,里面记录了医疗活动的全过程以及患者的健康信息等。不过,如果病历资料被他人擅自调取了该怎么办呢?医院和调取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调取病历”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私自调取病历引纠纷 调取人和医院被起诉

  徐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夫妻关系,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于2022年7月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徐先生和王女士育有两名子女,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都想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那么王女士为了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而徐先生一家缺乏抚养能力,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徐先生的父亲的病历,里面记载了徐先生治疗过心脏疾病,有这样的记录。

  王女士主张,她应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理由之一就是:徐先生的父亲身体欠佳,无法像很多其他家庭的老人那样帮助徐先生照顾两个孩子。不过,这份病历证据并没有被法院采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两个子女是王女士、徐先生各自抚养一个,最后是作出了这样的判决结果。

  离婚案虽已审结,但徐先生和他的父亲却越想越生气:王女士有权私自调取他人病历吗?医院未经许可,又怎么能把患者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呢?一怒之下,徐先生的父亲将王女士和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徐先生的父亲认为,王女士私自到医院调取他病历的行为,以及医院未经他许可,擅自把病历交付给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调取人辩称调取病历目的是为寻医看诊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就在于:王女士和案涉医院的行为,是否对徐先生父亲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构成了侵权。对此,王女士辩称,自己是为了帮徐先生的父亲寻医看诊这才调取了病历,不存在主观故意,也算不上侵权。

  审判员 陈晓东:你再说一下,你去医院调取徐先生的父亲的病历的目的。

  王女士:当时调取的目的就是为了想给他提一下有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案。

  审判员 陈晓东:这个事儿事先征求过本人的意见吗?

  王女士:没正面直接跟他说。

  审判员 陈晓东:事后你调取完了以后告知过他吗?

  王女士:事后也没来得及告知,然后是开始办理离婚的事了后来。

  不过,对于王女士的说法,徐先生及其父亲一方并不认同。

  徐先生:我是知道她(王女士)是在说谎的,因为我们打离婚诉讼的时候,她在同年的9月份直接调了我父亲的病历交到了法庭上,在法庭上当庭的时候证明的目的是要跟我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像她说的是为了给我爸治病。

  医院辩称病历未被广泛公开并无不利后果

  此外,对于为王女士提供病历的行为,案涉医院认为,虽然工作人员确实有疏漏之处,但徐先生父亲的病历资料并未被广泛公开、传播,也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或不利后果,医院方不应担责。

  审判员 陈晓东:某医院认为王女士当时还是徐先生的儿媳,所以她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来了,口述她是徐先生父亲的儿媳,所以我们就把病历复印了给了王女士。

  案涉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也认可在调取病历的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并非院方的故意行为,完全是工作人员的失误行为,而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院方已经进行了依法处理。

  调取流程是否合规 被告双方是否构成侵权

  医院根据院方的管理制度,对当事员工作出了免去病案室负责人职务等处罚。虽然王女士和案涉医院对自己的行为有着各自的解释,但可以确认的一点是:王女士仅提供了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就从医院取走了徐先生父亲的病历资料。那么,这样的相关法条是如何规定的?王女士和医院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侵权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首先按法律规定这个病历属于自然人的健康信息,健康信息也属于隐私,所以既受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的保护,也受个人信息权益规定的保护。

  未经授权调取病历 侵害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

  法官解释,本案中,徐先生父亲的病历资料涉及其本人的生理健康,既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也属于私密信息,受民法典关于隐私权规定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同时,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未告知徐先生父亲或征得其同意或授权,直接调取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认定侵害了徐先生父亲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那么,对于案涉医院的行为,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要么得经过这个病例患者本人的明确同意,要么你得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样你才能调取。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其中,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法官认为,本案中,王女士向医院申请调取病历资料时,仅提供了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这并不符合案涉医院应当受理并提供病历复印件的法定条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王女士去调取的时候,他们(案涉医院)没有按照这个流程去做,没要求王女士提供相应的这些合法的手续,就直接给王女士调了,所以最终我们认定王女士和某医院调取和泄露病例的行为构成了对徐先生父亲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了共同侵权。

  医院未尽到审查义务 违规提供患者病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未征得徐先生父亲的同意或授权,就前往案涉医院调取其病历材料;案涉医院也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违规向王女士提供了徐先生父亲的病历材料,二者均侵害了徐先生父亲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晓东:我们判决王女士和某医院分别向徐先生的父亲书面赔礼道歉。二者向徐先生父亲连带赔偿8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病历资料可以说与患者密切相关,且具有身份上的可识别性,属于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和私密信息。一方面,对于人们来说,应当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而另一方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医院更应当对病历资料等负有严格管理、保存、保密的义务,让患者的信息得到应有的保护。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