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5 17:03:03 来源: sp20241225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高清扬)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正处于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中,同时也伴随着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在此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挑战,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持续升温,文化服务机构结合各自文化主题,开发了丰富多样的文创产品,深受人们喜爱,但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粗制滥造的“山寨”文创,影响了公众的消费体验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此,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认为,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擅自使用知名文化服务机构名称或注册商标等行为,可能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侵害商标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此次发布的“博物文创”商标权纠纷案中,某地理杂志社在图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博物文创”等商标。某公司将“博物文创”字样标注在其网店显著位置及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介绍中。某地理杂志社主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某地理杂志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公司赔偿某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文创产品一头连着文化遗产,一头连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传统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是对传统文化创造性的保护。”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表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创产品开发经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增长迅速,但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抄袭和攀附现象,并引发了部分争议和纠纷。
张晓津介绍,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将机构名称、标志性建筑、经典藏品等的名称或形象注册为商标。而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利用相关文化机构的知名度和相应文化符号的吸引力,“搭便车”“蹭热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文创产品是由相应文化机构开发经营,或授权开发经营,则相关攀附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文化机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官提醒,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文创产品的开发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杜绝抄袭、恶意攀附等行为,要通过提升产品品质,来打造自身品牌,共同维护文创产品开发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