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2 04:57:21 来源: sp202501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涉及多维度、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具体到法治层面,就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生态法治是生态文明的法治形态,是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有机融合。立法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必须在生态法治基本理念的指引下形成和谐一致的生态法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立法的全面领导作用越来越突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构建整个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宪法依据,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宪法遵循,构成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宪法基础。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数量逐步增多,立法形式更为多样、结构更为严密、层次更为合理。环境保护法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并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制度。此外,还制定了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2020年通过的长江保护法是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超越了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管理体制,为整个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以及生态安全等提供了整体性法律保障。传统部门法中也不断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涵盖的领域更加广泛。
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立法也不断完善,为国家层面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由地方立法主体就区域之间的共性问题进行综合性统筹设计的区域协同立法也逐渐增多,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如四川和云南等地均出台了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多维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才能把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并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整体部署。这些重要部署,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加以推进。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生态环境建设法治运行全过程。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