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08:41:12 来源: sp20241130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为进一步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职能定位,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庭干警要转变理念,改变以往“开门收案、坐堂办案、关门干活”的思维,走出法庭,实行庭内与庭外相结合,利用自身合法性判断权的优势,填补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所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意见》要求,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把诉源治理作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主要任务,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大力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抓实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做实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职能,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发挥“万人成讼率”“无讼”乡村社区创建在平安建设考核中促推源头治理的“指挥棒”作用,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全链条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坚持审判与治理融合,提升基层治理整体效能。
《意见》明确,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调研、指导;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应当确定1至2个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帮助发现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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