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新类型著作权保护 增强新业态发展活力

发布时间:2024-12-05 08:30:36 来源: sp20241205

【法眼观】

  在AI(人工智能)面前做“甲方”是什么感觉?最近,让AI“命题作图”的一系列短视频火了,不论使用者提出什么样的要求,AI软件转眼就给出一个相应的创作版本。“创作”——这一融合了人类情感与观点、反映人类感受和思考的独特能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AI有关的著作权案也随之产生。

  网络游戏侵权案、体育直播侵权案……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新类型著作权案件层出不穷。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是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促进作品合理使用、传播,如今这样的目标在数字时代面临新挑战。

  1.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作品

  ●案例1:2023年2月,李某使用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古装少女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某平台,并标注为“AI插画”。2023年3月,刘某通过其他平台发布文章,使用这一“AI插画”作为插图,并且去除了图片原有水印。随后,李某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这是我国首例涉“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文生图是一种AI生成模式,即“根据自然语言描述生成图片”。与便捷的生成过程相伴而来的问题是,AI生成图片能否称之为“作品”?如果是作品,著作权人是谁?这正是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要构成作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智力成果与独创性是作品定义中最为重要也最不确定的两个要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由此,“机械性智力成果”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就不具有独创性。

  具体到涉案图片,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制作涉案图片的过程与人们使用画笔、绘图软件作图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对于人物及呈现方式、布局构图等元素,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等进行了设计,均能体现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图片属于作品,原告享有作品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文生图’都当然构成或不构成作品。”万勇认为,不同的人工智能软件或技术差别很大,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也曾审理过一起AI生成物案件。2018年9月9日,原告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涉及影视娱乐行业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文章的图表来自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数据报告,文字则是基于该报告而进行的分析。次日被告在某平台上发布文章,内容与原告文章基本一致,但删除了署名、引言、检索概况等部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则认为文章并非原告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所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在该案判决中,法官认为,原告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软件“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原告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不宜认定为由开发者或使用者创作完成。因此,该数据报告不构成作品。但原告根据生成报告进行独立分析,创作完成的涉案文章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AI生成物在著作权方面带来的最大挑战在于独创性的认定,即如何判断人工智能本身,以及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在最终生成图片中分别所起的作用。”万勇表示,这一问题既关系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也关系如果构成作品,著作权究竟是由设计者享有,还是由使用者享有,抑或由设计者和使用者共同享有。

  2.游戏规则是“思想”还是“表达”

  ●案例2:2015年,网易正式上线游戏《率土之滨》(以下简称“《率土》”)。《三国志·战略版》(以下简称“《三战》”)则由广州简悦公司开发,于2019年上线。网易认为,《三战》的游戏内容对《率土》构成了整体抄袭,于2021年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网易5000万元,删除《三战》游戏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停止运营《三战》游戏。

  一审判决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简悦公司构成侵权,需删除或修改《三战》的79项侵权内容,并赔偿网易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同时驳回网易的《三战》停运诉求。

  网络游戏集音乐、画面、情节于一体,其中的素材也可以脱离游戏画面单独构成音乐、美术或文字作品。但游戏规则或者游戏玩法是否属于作品,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上述案件的裁判关键所在。

  “游戏规则或玩法在著作权上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已明确列举的保护对象。”垦丁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主任朱骏超告诉记者,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游戏规则作为一种规则性、指导性的思想,主流观点认为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比如,《率土》作为策略类游戏,玩家在地图上进行操作占领地块,升级城建设施并与其他玩家结成同盟攻打城池,属于此类型游戏的基本特征和通用设计,属于“思想”,不能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那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可以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在《太极熊猫》与《花千骨》一案中,法官就这一问题作过详细论述。

  《太极熊猫》手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认为《花千骨》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在动作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尽游戏玩法规则,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作品的表达。

  基于相似思路,广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在79项规则及其游戏机制中,《三战》均结构性使用了《率土》的独创性表达。

  这一判决在业内引发了讨论热潮。有人担心,将游戏玩法规则认定为表达并予以保护恐会限制后续的游戏创新。朱骏超认为,游戏规则通常是针对特定游戏情境和目标而设计的,其独创性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游戏情境和设计者的创造力。确定游戏规则的独创性非常复杂,可能导致游戏开发者产生不必要的困扰。他认为,应该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创造力,又鼓励其他开发者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

  3.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著作权还是财产权

  ●案例3:咪咕公司诉称,其通过授权独占性获得了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全部全媒体权利,安徽联通在其经营的平台频道上直播了涉案赛事,侵害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咪咕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1万元的侵权责任。安徽联通则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此前一段时间,国外顶级赛事转播在国内市场遇冷,究其原因,体育赛事的转播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是其中之一。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丁涛将体育赛事侵权视频分为4种类型:一是盗链比赛转播,即将比赛同步盗播;二是未经许可随意上传比赛录像;三是利用已有的比赛进行剪辑,制作全新的节目,比如原创比赛集锦、原创战术分析等;四是未经许可随意上传集锦以及相关比赛剪辑节目。

  丁涛表示,因我国目前尚未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性,遇到前三种侵权情形时存在维权困局。他指出,主要争议在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性到底是著作权还是财产权。著作权说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属于制作、转播体育赛事的制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转播商在演说词的准备、现场导演的镜头切换、摄像师镜头语言的运用、特效制作、赛场信息的统计、球员资料收集和编排等都体现其创造性劳动,可以归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予以保护。而财产权说认为体育竞赛应该属于一种服务性的产品,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应该被认为是产品所有者的收益权,应受到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制。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前一种观点,认为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此前,新浪与乐视“中超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苏宁体育诉电信“中超赛事节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案中,法院均认为涉案赛事构成作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婷姿认为,相较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更有优势。因为著作权法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属于排他性权利,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内容需个案认定,具有不确定性,不能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许可、转让等流转提供充分必要的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陈慧娟)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