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蓝海 法治护航

发布时间:2024-11-14 15:18:01 来源: sp20241114

原标题:扬帆蓝海 法治护航

深蓝无垠,向海图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海洋经济质与量齐头并进,一批世界级大港屹立东方,我国企业引领世界港口、造船、航运、外贸第一方阵。

“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关于海洋经济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

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海事法院在中国的沿海沿江城市陆续设立,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广州……40年过去,形成包括11个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令世界瞩目。

岁月如梭。回望发展之路,从筚路蓝缕到风华正茂,中国海事审判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办案精品化、制度创新化、视野国际化,在服务保障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史册上,书写了波澜壮阔的篇章。

向海而立——秉持精品意识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海事案件

航海连通洲陆。对于沿海国家来说,经济增长与海洋活动息息相关。

40年前,改革开放的浪潮,卷起了海运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高涨,也带来了与日俱增的海事海商纠纷。在法律适用复杂、案件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等诸多挑战面前,刚刚步入正轨的人民法院,如何应对?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依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准设立11个海事法院,逐渐形成了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今,中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秉承精品意识,公平公正审结了50余万起案件,努力完成好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翻开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海事审判史,依法公正解决涉海及通海可航水域纠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展现的精品案件俯拾皆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某中国货主企业与外国航运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确立了托运人行使法律规定的“中途停运权”时,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的法律规则,合理平衡承托双方利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后期海商法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某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为外国判例法的查明与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也体现了海事司法对推动船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发挥的重要作用。

厦门海事法院在某豆业公司提起的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依法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性,为海运实务操作提供指引,保障了交易安全和资金融通。案例被英国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出版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收录。

哈皮那等6家外国公司分别与中国造船企业签订6艘船舶的建造合同。因产生履约纠纷,哈皮那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造船企业交付建造的“世某”轮,并依据合同约定在伦敦提起仲裁。其他外国公司亦就另外4艘船舶在英国分别提起仲裁和诉讼。后在武汉海事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重建信任并继续履行造船合同,其他4艘船舶也参照本案模式达成和解,外方撤销了所有在英国的仲裁和诉讼。

韩国籍“三湖蓝宝石”轮案、马耳他籍“海洋”轮案、越南籍“阳光”轮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

向海洋更深处进发,离不开科技的力量。

2021年6月底,位于山东青岛的试验区,“深某号”网箱迎来首批国产深远海三文鱼规模化养殖的大丰收。收获的15万尾三文鱼成鱼,单鱼均重4千克以上,品质超过了欧盟出口标准。

“深某号”作为全球首个全潜式深远海养殖装备,是我国海洋养殖产业从浅海走向深海、从分散的个体养殖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养殖的重大突破。

2018年,就该设备质量问题,出资方与研制方协商未果,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制方赔偿损失共计1.2亿元,研制方提起反诉,要求出资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青岛海事法院依法查明新型设备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合理划分双方责任,在保护出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保护研制方的创新积极性,鼓励其继续改进网箱工艺。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海事法院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

案件的圆满解决,让深海养殖项目得以顺利推进,助力我国海洋网箱养殖规模化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

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考察山东。“要发挥海洋资源丰富的得天独厚优势,经略海洋、向海图强,打造世界级海洋港口群,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领袖的殷切嘱托,深深刻入每一个海事人的脑海。

逐梦不止,护航不息。作为全世界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用一个又一个公正高效审理的案件,在世界海事司法历史上,留下了最生动的印迹。

乘风破浪——发扬创新精神不断探索完善海事审判体系机制

海事审判事业起步之初,许多空白亟须填补。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2000年7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海事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40年来,随着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涉及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船舶油污、船员等20余个司法解释、9个指导性案例以及多个重要司法文件,逐步实现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

海洋经济自产生之日起,就带着浓浓的开拓精神。以“海”为名的审判工作,同样不乏锐意创新的魄力。

广东,经济特区数量最多、开放时间最早,有敢为天下先的拓荒精神。

1992年8月,广州海事法院应“卡西亚”轮所有人请求,裁定责令托运人即时清关,以使船舶立即开航。该案是我国法院首例针对行为的诉前保全案件,填补了当时民事诉讼法的空白,丰富了海事诉讼的法律程序。

上海,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高地,流淌着开拓创新的血液。

针对境外主体在我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面临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材料公证认证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的问题,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推出“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机制”,即境外当事人授权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对其在我国境内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海事诉讼案件进行代理。借助这一机制,法院能够加快立案审查进程,加大海事保全力度,缩短涉外送达耗时,大大提高诉讼便利化程度。

截至2024年7月底,共有24家境外主体向上海海事法院递交授权委托材料,涉及新加坡、丹麦、法国、英国等10个国家或地区。该机制为境外主体节约数百万元的诉讼成本,单个案件平均减少约30天的手续准备时间。目前,该机制已在全国海事审判以及涉外审判领域推广。

步入新时代,我国海事审判不断走向成熟,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我国海事司法支撑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越发精准高效——

大连海事法院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妥善化解各方纠纷,并在司法实践基础上形成《海事强制令申请指南》,指引当事人依法高效行使权利。

天津海事法院发布《船舶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为海事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海南全省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及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口海事法院集中受理,海口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实现“海陆空”全覆盖。

……

海纳百川——运用“东方智慧”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

2019年4月,30万吨的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尼莉莎”轮顺利解除扣押,并且获得了一个新名字——“尊重(RESPECT)”。

在“尼莉莎”轮案中,外方当事人放弃伦敦仲裁,在青岛海事法院促成下达成和解协议,船舶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希腊船东表示,给这艘轮船改名字,是为了向中国法治致以崇高的敬意。

目光转移到2015年5月的北部湾海域。新加坡某燃油公司因越南某船舶公司拖欠在外国港口加油产生的8万美元船舶燃油款,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法院在扣押船舶后开展诉前调解,船方在不到两周时间内支付欠款,燃油公司申请解除扣押船舶,纠纷到此了结。

如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通过中国海事法院解决争议。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之一,利比里亚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双方当事人主动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外国仲裁条款,重新约定争议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并最终达成和解的又一生动范例。

何以如此?原因就写在一个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东方经验”“东方智慧”中。

“中国海事司法贯彻‘实质性化解’理念,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推动矛盾纠纷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这是中国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秘诀之一。”

海上“东方之花”在中国绽放,越发绚烂。

2020年6月,南京海事法院和南京海事局共同设立专注于水上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的“一站式解纷中心”,自成立以来共处理水上事故类纠纷125起,成功化解90余起,为170余家港航企业和900余名船员提供“家门口”式服务。在“瑞某”轮船员落水失踪案中,仅用时20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

2023年7月,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推广“仲裁调解﹢司法确认”“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实现国际航运贸易、国际船舶金融、国际港口服务等领域多元纠纷化解全覆盖。截至2024年7月底,该中心共为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妥善化解涉外海事纠纷183件,涉案标的近5亿元。

……

碧海潮生帆影动,乘风破浪正当时。

“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远景。

“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绘就蓝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四十不惑”的中国海事审判,将在更加明确的方向指引下,以坚如磐石的法治信念,护航中国海洋经济的“巨轮”驶向更加壮丽的远方。(记者 姜佩杉 通讯员 罗孝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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