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0:09:26 来源: sp20241114
抓纲带目,纲举目张。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这一目标,最高检党组近期作出调整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机制的重大决策,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重大决策,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尊重各地实际,切中基层痛点,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检察人员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拥护。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定盘星”。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相反,是更加注重发挥业务数据的宏观分析研判功能;也不是不抓管理,相反,抓管理的责任更重了,要求更高了。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好、处理好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的辩证关系,始终坚持高质效导向,在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宏观分析研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做实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评查,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改进工作的原动力。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评查不平衡、不全面、不深入等突出问题。当前,部分地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力度不够、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评查存在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甚至走过场等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评查工作质量,更不利于及时发现制约检察工作高质效开展的短板、弱项。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要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从解决评查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抓起,及时查漏补缺,切实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定期自查、逐级评查、重点抽查等机制,对各个办案部门、各个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引领广大检察人员把高质效办案的实体、程序、效果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评查对象确定机制,对“四大检察”案件要全面进行评查,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重点案件要逐案进行评查。要坚持实质化评查导向,对案件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办案效果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把脉问诊、纠偏纠错的功能作用,做到以评查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
知过能改,方为智者。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不断强化对评查结果的运用,扎实做好评查“后半篇文章”。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查促改,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找准症结,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公开“晾晒”,增强反向审视和警示教育作用,避免旧错再犯。要积极推动评查结果在司法责任制落实上的衔接运用,将“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实现对“案”的评价与对“人”的考核同向发力、互促共进。要把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入额、退额以及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引导检察人员提升办案质效。对于评查确定的不合格案件、严重瑕疵案件以及数据造假等问题,及时报送检务督察部门审查是否属于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切实增强评查监督的力度与刚性。
真金不怕火炼,百炼才能成钢。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更高期待、提出更高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使命在肩、责任更重。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自觉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立足高质效导向,进一步用好案件质量评查这个抓手,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引领、促进广大检察人员把注意力和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