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9 10:24:27 来源: sp20241229
将他人作品私制NFT数字藏品售卖 侵权
范曾画作《贾岛诗意》被制成NFT数字藏品售卖;法院:侵害了范曾对于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看得见,摸不着”的NFT数字藏品被热捧,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也涌现出来。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制成NFT藏品并售卖,侵害了作者的哪些著作权?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涉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
某公司将范曾的画作制成NFT遭起诉
NFT(Non-Fungible Token)是“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的简称,是用加密算法生成的一串无法篡改的编码,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区块链上的元数据。
它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其与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具有唯一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NFT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独一无二的特征,促成了数字作品在线收藏、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尤其艺术家创作的作品,更是炙手可热的投资交易产品。
范曾是我国知名画家、艺术家,《贾岛诗意》是他于1979年创作的人物水墨画。未经范曾允许,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爆!国画大师范曾画作〈贾岛诗意〉来了!!!》的文章,并将画作《贾岛诗意》制成NFT数字藏品,在其开发、运营的App上发行出售,发行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至诉讼时已售罄。
范曾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于是将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并将其已经铸造的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该公司和王某应连带赔偿自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58350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侵害了范曾对于画作《贾岛诗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公司、王某连带赔偿范曾经济损失330731.1元、合理开支20000元。某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说法
法院:使用画作复制件行为未获范曾许可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画作《贾岛诗意》中范曾的题字署名和钤印,可以证明范曾为该画作作者,享有该画作的著作权。尽管某公司提交了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数字化产品所有权购买协议》,但是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公司许可其使用画作《贾岛诗意》复制件的行为获得了著作权人范曾的许可。
法院认为,涉案公众号和涉案App运营者为某公司,并不是王某,因此其并未实施侵害画作《贾岛诗意》著作权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由于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期间,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王某并未对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进行上诉,其无权就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上诉。
未经许可将范曾作品制成NFT藏品并售卖,侵害了作者的哪些著作权?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公众号刊登文章,将画作《贾岛诗意》作为文章配图,配图可以看到画作的完整图片、细节展示图片及拼图配字,并配字“国画大师范曾大作 全球首发”。此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某某元宇宙”App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