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4-11-17 02:58:02 来源: sp20241117

  在江苏宿迁市区西楚农贸市场,市民选购肉类产品。   王帅甫摄(人民视觉)

  “生鲜灯”通常是指通过增加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品外观的照明等设施。2023年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果蔬门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灯具的商户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取得显著成效。

  在浙江宁波,“全市240家农贸市场肉类交易区域照明灯具全部完成整改,1036家生鲜店铺和大中型商超率先整改到位,累计更换生鲜灯4718盏。”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四川成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作的短视频《生鲜界的“美颜相机”十二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播放量已达310余万次,点赞量约12.8万,推动成都4000余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动提前更换“生鲜灯”。

  据不完全统计,“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30余万家次,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28526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开出62张罚单。群众普遍反映,原先市场里红红绿绿的“生鲜灯”不见了,终于能看清肉菜瓜果的本来面目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使用“生鲜灯”对在售食用农产品进行“美颜”逐渐成为农贸农批、商超、生鲜门店等场所的常见营销手段。“生鲜灯”的使用,虽然不会通过散发热量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却能遮掩瑕疵、美化食品外观颜色,以“虚假好看”的卖相影响消费者在选购时的辨别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依据《办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用“生鲜灯”之后,什么样的照明设施是符合要求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了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照明标准值(具体指标包括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和显色指数),可以作为商超、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生鲜门店等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具的参考依据。许多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细化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照明等设施监管要求。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