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7 10:26:00 来源: sp20241127
中新社 北京12月29日电 (梁晓辉 曾玥)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施行多年的这一制度进行进一步系统性规范。
谈及决定及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表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错必纠,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根据决定,包括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及司法解释,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备案审查制度逐步确立、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备案审查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去年,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具体执行部门,法工委已经连续7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今年的报告列举的部分备案审查典型案例,近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严冬峰认为,外界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关注,体现出这一工作的重要性。
他进一步介绍了法工委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种形式:依申请审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主动审查,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专项审查,重点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审查;
移送审查,移送至其他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或由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至法工委后进行审查;
联合审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对某类的规范性文件联合调研、共同审查。
这几种审查方式,在决定中也规范下来。
“坚持有错必纠”,决定还完善了督促纠错的刚性,例如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有关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严冬峰用“长牙齿”来形容这一制度设计。他强调,备案审查工作是要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这项工作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多国都有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制度,但各国的政治制度、审查主体、审查客体等不尽相同。
严冬峰认为,中国的备案审查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本质区别。他表示,“中国备案审查制度具有的独特效能,正在逐步显现。”(完)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