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保密法治建设的重大工程

发布时间:2024-12-23 17:50:11 来源: sp20241223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保密法再次修订,是保密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有必要从特殊意义、基本方针和创新亮点三个方面略作分析。

一、保密法再修的特殊意义

保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保密法施行34年来,有力促进了我国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处于转型发展新时期,保密工作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为应对保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亟须再次修订保密法,实现总体国家安全价值,更好地推进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秩序的动态平衡。

我国于2021年、2022年、2023年相继提出三大全球性重要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有力彰显了中华文明鲜明的自主性、包容性、和平性精神底色,反映了新时代我国鲜明的全球治理观,引起各国有识之士与广大民众的深思与回应。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安全法治体系、增强保密法治能力,全面、稳健和依法达成安全倡议愿景,这也是保密法再次修订的宏观背景之一。

二、保密法再修的基本方针

修订保密法列入立法计划后,有关部门依循立法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和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方针。

这次修订保密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修法工作中体现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发挥“党管保密”在保密战线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能够解决的就着手安排解决;四是坚持统筹协调,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努力形成制度合力;五是坚持精细建构,在现行保密法的规范文本和保密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循保密法理逻辑规律并顺应保密工作实践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旨在为保密工作领域的良法善治打下法律规范基础。

概括而言,这次修订改动的条款达到三分之二,可谓保密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工程。

三、保密法再修的创新亮点

保密法再修从中国保密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实践需要出发,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富有特色、新意和亮点。

贯彻保密法治原则,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机制。我国立法工作惯例做法是,某个法律文本的第一章总则,往往就此项立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价值追求、法律原则等作出规定,这些看似比较抽象的内容对于此项立法非常重要,其对应于该法律文本中比较具象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款,并指引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和运用,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出现缺位、滞后、冲突之际还可发挥实体和程序功能的调整规范作用。

这次保密法修订工作也是如此,体现出很多亮点,例如在第一章总则中:其一,增加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这与现行宪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中“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完全一致。其二,增加规定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配套规定了三项原则: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其三,增加规定了通过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保密的社会共识,这是保密法治发展的社会共识共建的基础。其四,增加规定了通过专门行政指导等措施来推动保密科技发展和依法加强国家秘密保护。

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推进国家秘密源头治理。这次保密法修订,完善了定密权限规范,特别是增加了特殊情形下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权定密制度;还增加了涉密电子文件依法标密规定。这些都是具有现代科技发展背景和现实针对性的定密实体法规范,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定密工作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保密制度创新升级。这次保密法修订,制度创新亮点很多。例如:通过调整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建立涉密数据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管理效果;增加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即规建运维一体化,实现与保密设施设备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增加规定了有关信息系统设备的风险违规行为类型,特别是开放性地扩充规定了其他违规行为类型;明确了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的检测制度,并明确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与数据安全法衔接,规定了涉密数据处理及安全监管要求,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再如,随着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涉密业务,保密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从强化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规范社会主体管理两方面进行了立法设计。增加规定了单位自查自评的制度;对涉军要素保密措施予以高度关注,设立行政许可型的涉密军事设施建设单位保密资质认定,强化有关主体保密责任,提升相应保密能力;并规定了从事涉密业务社会主体的保密能力要求和保密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有效确保了非资质领域与资质领域的全范围管理效果。

此外,针对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带来的一系列管理难题,除继续坚持以往岗前严格审查、在岗分类管理、出境严格审批、脱密期管理等既有立法思路外,还及时回应了困扰实践工作已久的涉密人员脱密期结束后泄密风险防范的问题,增加规定了脱密期结束后的行为规范要求,并明确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主体和程序。这些创新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对保密工作进行的全面、深度思考,为通过推动保密制度创新升级实现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规范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保密依法行政。这次保密法修订,监督管理制度创新亮点也很多,例如增加规定了依法查阅、询问、记录、登记保存和保密技术检测等丰富多样的执法手段和科技保障;总结既往实践中的诸多经验,增加规定了包括应急在内保密“三制”,即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并明确了协同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规范;增加规定了保密工作行业组织依法依规自律的规范,充分体现了社会民主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健全法律追责体系,推进保密义务落实落地。这次保密法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的变动主要是增加规定了追责对象的开放性类型,也即“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增加规定了保密资质处罚和对于非资质主体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涉密业务、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在现有法律追责体系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从以上对保密法再修的特殊意义、基本方针和创新亮点所作概括分析来看,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了保密法治实践发展需要,对于推动新时代保密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依法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稳健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责编:王子锋、宋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