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1 13:23:59 来源: sp20241031
中新网 5月10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匈牙利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以下简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y。
三、允许的产地
匈牙利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匈牙利农业部监管下的主管机构(以下称匈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匈牙利农业部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亚麻黄卷蛾Archips podana
2.蔷薇黄卷蛾Archips rosana
3.台湾樱小卷蛾Enarmonia formosana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扁桃仁蜂Eurytoma amygdali
6.芽广翅小卷蛾Hedya nubiferana
7.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8.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9.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10.欧亚环纹天蚕蛾Saturnia pyri
11.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2.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13.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4.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15.悬钩子环斑病毒Raspberry ringspot vir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开展修剪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匈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具有必要植物保护知识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3.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匈方须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果园将被取消下一出口季的出口资格。
4.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匈方应从樱桃坐果开始到采摘结束对欧洲樱桃实蝇进行监测,在所有樱桃果园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真菌、病毒,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南芥菜花叶病毒、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或悬钩子环斑病毒的非疫产区、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
6.针对卷叶蛾、蚜虫、介壳虫类和其他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和包装过程,需在匈方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省、区)、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需在匈方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匈方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匈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樱桃,匈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Hungar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匈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匈牙利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提供由匈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匈牙利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
5.如果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匈牙利农业部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匈牙利农业部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匈牙利农业部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