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48:28 来源: sp20241201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0月14日发布通知,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
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此条款自10月30日起施行。
通知的其他条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通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通知还规定,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记者姚均芳)
(责编:徐婵、卫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