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遗落车道引发三车相撞,事故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5 15:27:41 来源: sp20241115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晏可慧)小到铁屑、铁钉,大到轮胎、货物,这些遗落物随时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因避让遗落车道的轮胎引发三车连环相撞,事故该由谁担责?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某高速公司对事故总损失承担30%的责任,在减去某高速公司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以及原告自身承担的损失后,剩余损失由驾驶人胡某承担60%的责任,驾驶人何某承担20%的责任,驾驶人贺某承担20%的责任。

  2022年6月,贺某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车辆左前方撞击到路面遗留轮胎受损,停在车道内。何某避让时也将车辆停于车道内,并随即下车查看,致使胡某驾驶车辆连续追尾碰撞贺某、何某车辆,造成乘车人袁某等四人受伤、三车和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何某、贺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摆放警示标志,负事故共同次要责任。原告等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未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袁某等遂将胡某、何某、贺某、某保险公司、某高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对案涉三车之间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对于本次事故的直接起因未作认定,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三车之间的责任认定,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本案事故的起因,根据原告提交的案涉事故现场视频录像、被告贺某提交的一组照片以及法院调取公安交管部门在本次事故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结合庭审中被告贺某等的陈述,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本次事故的起因系被告贺某驾驶的车辆撞击遗落在高速公路货车轮胎,导致其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而停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从而引发三车追尾事故。

  其次,被告某高速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高速公路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的义务。且案涉高速公路系收费封闭管理路段,作为管理者,被告某高速公司对案涉高速公路相关路段享有管理及支配权,且从事该道路的管理活动能够获取收益,应承担比其他公路管理者更重的管理义务。本案中,某高速公司认为在当日对事发路段进行了清扫和巡逻,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案涉事故的遗落物为整个轮胎,体积较大,某高速公司作为路段管理者未能结合监控录像等管理技术手段找出案涉轮胎遗落人,也不能证明轮胎的遗落时间系在其定点巡查时间之外遗落以完全排除其责任,其并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故其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事故为三车连环相撞,三方自身均有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某高速公司对事故总损失承担30%的责任。某高速公司赔偿后,各被侵权人剩余各项损失均按70%计算,该损失应先由交强险赔付,余下损失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中,原告袁某等人未系安全带,对自身的损失发生、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对各自的损失承担10%。在减去某高速公司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以及原告自身承担的损失后,对于剩余损失,结合本案案情、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作为驾驶者,应当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规避交通事故风险。如遇高速路面有障碍物,一定要控制好车速,保持车距,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清走路面障碍物。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加大路面监控的覆盖,尽可能地避免出现道路监控盲区,在进出高速公路的时候加强车辆的检查,减少有问题的车辆进入高速行驶,避免事故的发生。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