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5 12:11:44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网 6月19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19日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如下:

  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意见书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在重整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行政机关未穷尽措施查明案涉企业的现实状况,径直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无法进行项目申报,与相关法律及政策精神不符。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其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其自行纠正不当行政处罚,助力企业纾困。被申请人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企业营业执照。之后,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建立了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要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也要保护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企业经营资格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查明案涉企业正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的重要事实,径直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积极发挥监督功能,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并未“就案办案”,还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促成市场监管部门对同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400多起案件进行复查,并与法院形成企业破产信息互通机制,达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完善一项制度的效果。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

  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土地闲置 动工开发日期 有错必纠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申请人某公司因受让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位于“某地生态规划”范围内,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2014年3月8日之前)动工建设。2019年8月27日,受让宗地被调整出“某地生态规划”,并于同年9月24日告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筹备报规报建。2020年10月12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以申请人受让的宗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以上未开发建设为由,认定申请人受让的宗地为闲置土地。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湖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关于征缴某公司土地闲置费的请示》。2021年2月4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1197.6万元。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在动工开发日期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立案涉宗地的动工开发日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本案中,申请人受让的宗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且因双方未约定新的动工开发日期,故应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虽然合同签订后已将案涉宗地交付给申请人,但直至2019年9月24日因政府原因造成案涉土地闲置的影响才消除,故应认定该宗地的实际交付之日为2019年9月24日,动工开发日期则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批准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典型意义】

  企业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企业对取得的土地应当积极利用,不得造成闲置。征缴土地闲置费是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行政机关在闲置土地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准确理解和运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械执行法条规定,未考虑土地闲置的真正原因,也未依法认定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径行以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作为动工开发日期,并据此认定企业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导致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不准确。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涉企执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案例三

  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许可 案前调解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业务。从2022年初开始,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多次通过基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导致专家评审不通过,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因此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号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4月,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云南省某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通过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责令被申请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前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初步判断该行政争议主要是因双方沟通不畅、企业未找准申报材料缺陷所在,导致申报不成功。为帮助企业实现迅速恢复经营的核心诉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在受理审查期间即开展调解。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出补正通知,同时积极对接协调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导公司就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达到行政许可条件。最终申请人延续企业资质的申报获得批准。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未再启动受理和审理程序,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争议在短短1个多月的时间内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解决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是预防化解涉企纠纷的重要内容。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在厘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通过有效沟通和帮扶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有利于实现涉企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拘泥于案件是否已受理,而是针对企业恢复经营的燃眉之急,组织“案前调解”,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完善补齐申请材料,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案涉争议,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了上百号员工稳岗就业,是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办理对于把更多涉企争议吸纳到行政复议程序、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有机统一。其中,案件办理质量要求复议机关通过加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案件审理效果要求复议机关在依法化解个案争议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为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听证和调解作为革新行政复议审理理念的两个重要举措,将其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升至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进行规定。这体现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探寻当事人真实诉求、促进双方交流沟通、以柔性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修法理念,以期有效避免矛盾争议久拖不决,切实提升行政复议高效灵活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本案复议机关积极担当作为,通过听证程序精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进而通过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实现了最佳办案效果,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其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要善于运用听证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两种情形,为复议机关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制度供给,并明确了听证笔录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效力。近日,司法部发布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基础上对听证情形、程序等内容做了细化规定,这为复议案件审理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进而提升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夯实了制度保障。本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危险废物储存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领域,复议机关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使复议机关全面充分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症结,为后续调解和解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程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工业遗产保护 不允许拆除 调解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批复》,将某洗煤厂作为一级工业遗产列入严格保护类型,政府在其原址保护性修建工业遗址公园。次年6月,申请人某公司与第三方某发电厂签订《某发电厂关于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转让及建筑物拆除合同书》,约定申请人通过拍卖竞价方式受让获得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拆除的相关权利。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该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是上述洗煤厂工业遗址公园的代表性建筑,因征用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欲拆除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认为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向申请人出具不允许拆除的函。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某发电厂厂外输煤系统相关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已被列入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客观上已不具有拆除的可能性,故主动开展调解。经第一阶段调解,申请人首先同意不再坚持要求拆除。为实质性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就补偿金额开始第二阶段调解,申请人要求按照投标总价进行补偿,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标内容并非全部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不应按照投标总价进行补偿。行政复议机构再次梳理案情,提出就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部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该建议被双方当事人采纳。评估结果出来后,双方就评估金额、支付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又产生分歧,此案进入第三阶段调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面谈,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双方最终签订《工业遗产征用协议》,被申请人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补偿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案涉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被申请人作为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允许申请人拆除,虽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并不能因此忽视申请人获得补偿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由表及里、层层递进组织全过程、多轮次调解,从解决“坚持拆除”问题,到提出委托鉴定以找出解决补偿问题的可行路径,最后就补偿金额等实质性争议焦点达成协议,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破坏水利设施 行政处罚 认定事实不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某水库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某商业住宅小区项目内的水库灌溉渠道遭到破坏拆除,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水利局立案查处。经查明,在该项目内原有一段长为394.4米的水库灌溉水渠,申请人某公司为建设房地产项目,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拆除该渠道228.4米。经处罚告知及组织听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破坏拆除水库灌溉渠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罚款5万元、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渠道原有功能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某市自然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将案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申请人并实际交付使用,申请人交付了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且市自然资源局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对案涉多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属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等“净地”出让要求。某市自然资源局在出让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宗地上存在水利工程的情况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这一事实并不清楚。二是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案涉宗地上有疑似水利工程,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协调处理,而对于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有无作出处理、如何处理等情况,被申请人也没有进行调查,故会影响对申请人破坏渠道过错责任的认定。三是案涉宗地在2013年已经获得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直到2022年供地出让,期间相关政府部门开展了土地权属调查、补偿安置、发布公告等工作,某公司在拆除水渠前也进行了项目开发宣传和开工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否知道该宗地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权属、运行已经受损,是否提出质疑和进行处理、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等情况也没有查清楚。被申请人在没有依法查清本案违法事实、情节、过错责任等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监管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均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既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