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12:28:15 来源: sp2024111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领先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这在《唐律疏议》这一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得以鲜明体现。从秦汉出现以律令为支柱的成文法系统,到魏晋南北朝统一法典的集中编纂,再到唐代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最终确立,中华法系日臻成熟完备。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唐律疏议》都是人类法治文明最高水准的代表之一。它与西方罗马法的代表性成果《查士丁尼法典》近乎同时出现,但后者主要是一部民法典,而《唐律疏议》主要是刑律。有研究认为,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不仅比《唐律疏议》晚了约900年,其发达程度也大不如《唐律疏议》;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完备多少。《唐律疏议》集中国历代立法智慧之大成,传播辐射东亚、远及世界,为周边国家所效仿借鉴,影响了这些国家的历史进程,被学者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唐律疏议》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致的法律体系都展现出中华法系的立法智慧。
在立法语言上。中国古代法典在演进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原创性法律概念,在《唐律疏议》中大都有所体现。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这八个字被古代律学家称为“律母”。只有将八字之义融会贯通,“而后可与言读法”。又如,但、同、俱、依、并、从等“律眼”,故、失、谩、诈、斗、戏等“律义之较名”……这些原创性法律概念在标识立法技术、辨别具体行为、确定适用条款等方面展现了立法者的精思妙意。
在立法技术上。中国古代法典编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化解具体有限的立法规则与丰富多样的客观行为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出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后果,影响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并削弱其适用效力。《唐律疏议》运用“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等技术手段,对列举不尽、不清之事予以补充完善,有效克服了以往立法的固有弊端,避免了法典内部的冲突与矛盾,从而提高了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程度,强化了法典的统一适用效力。
在法律原理上。“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法律原理最深层次的内涵是法的精神。中国古代立法在形式与原理方面皆以“平”为精神追求。“律之为言,整齐划一之谓,亦轻重得平之谓也……讲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为最善。”《唐律疏议》以其精深的原理展示精微的律义,体现融贯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华法系精神,后世称其“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追求的“平”是一种理想状态,即“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在法典结构上。战国时期《法经》六篇在功能、结构上已有清晰区分,并出现了“具其加减”的总则。《唐律疏议》形成了“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精巧结构,是一部内容丰富、体例严整的综合性法典。作为总则的《名例》“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统率其他各篇,标志着法典结构演进比较成熟的阶段,达到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水平。
在法律体系上。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是中华法系成熟完备的制度形态。“令”为国家之制度、“格”为百官有司常行之事、“式”为百官有司常守之法,违反令格式则“一断以律”。律令体系被“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对律没有规定的,依照皇帝经中书门下审核颁发的命令——敕处断;“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产生了《至正条格》这种具有法典性质的法律汇编;明清时期,在律令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会典为纲、以律例为目的“典例”法律体系。相较于世界其他法系,中华法系的演进过程及其成熟形态在体系化方面展现出独有的特质。
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和全面汲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丰富立法智慧,更好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养分,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19日 09 版)
(责编:卫嘉、曲源)